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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是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中介组织、民办教育科研机构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缩写YPANGE。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贡献;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规,团结带领全省民办教育机构及民办教育工作者,研究民办教育规律,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教育信息服务,促进云南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云南省教育厅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云南省人民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民办教育调查研究,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及教育机构委托的项目论证和教育评估、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担当政府与民办教育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三)依规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培训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宣传民办教育,组织表彰办学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社会各方面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依法编印刊物资料、办好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搭建民办教育信息交流平台。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纪守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取得明显成绩;
(四)关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参与民办教育科学研究、管理、行业服务或民办教育实践活动;
(五)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劝其退会;
(五)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1/3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 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
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3个月开1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秉公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 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授权、理事会同意,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会员、理事单位:3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合法合规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8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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