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闻中心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379号(教育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www.ynmbjy.com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5日
     

    教发提案〔2020132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做好民办学校过渡期管理的建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因各地民办教育发展历史和现实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教育部不便设定全国统一的“过渡期”,财政、税务部门也无法制定“一刀切”的分类选择税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立足地区实际制定。

    二、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建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为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回应举办者诉求,教育部对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持开放态度。同时,为切实保障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避免相关方“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修订中,对关联交易作出规定,要求关联交易应该公开、公平、公允,合理定价,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

    三、关于公平对待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建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同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税费优惠方面,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保障师生权益方面,要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四、关于完善民办学校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议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方面,近期,教育部正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进《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切实解决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以良法促善治。同时,指导各地加快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进程,构建上下衔接、横向贯通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负面清单+信用评价”的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持续加强监管方面,指导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厘清监管权责归属,完善日常监管机制,提高风险研判能力,健全年检、专项治理制度,综合运用财务审计、信息公开、税收检查等手段,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五、关于简化举办者变更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设立独立学院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拟设立的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育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不断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和转变工作方式,提高教育行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目前,已取消、下放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等6项行政审批事项。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探索优化举办者变更流程,研究民办教育领域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配套举措。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吸纳。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细化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强化民办学校监督管理,为民办学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