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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财政与税收政策讨论
    来源:www.ynmnjy.com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5日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财政与税收政策讨论
     
    佚  名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推动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社会稳定和文化繁荣等方面起着极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没有将其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在财政和税收政策上与公立学校不能一视同仁,在财政资助力度、税收负担、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产生的一系列财政与税收问题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对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财政与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在教育体制改革背景下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模式多样化,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促进我国教育财政公平,降低税收政策风险,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办高校未纳入高等教育的行政范畴
     
        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一样,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所实施的高等教育层次的教育,是与公办高校所实施的教育享有同等重要性的国家教育事业。令人希奇的是,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国家教育部的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其行政范畴却只包括公办高校,不包括民办高校。在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高等教育政策中,都只涉及到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的相关政策都要加上“民办”二字,在国家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体系中,民办高等教育还是作为特例来办理的,并未进入到常规的行政体系中去。
     
        2、政府采取的是双轨制的财政政策
     
        世界各国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私立高校也有权获得公共财政资助。大凡成功的私立高校,都有公共财政资助,有的财政资助甚至占了学校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在我国,公共财政只能用于公办高校的观念还没有取得突破,所以,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难以从政府获得经费支持。不仅如此,在政府实施的一系列针对高校的财政优惠政策中,也很难看到为解决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的问题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3、市场竞争环境不平等
     
        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然而,由于其未能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很好地衔接,因此《通知》中的一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导致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造成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事实上的不平等待遇。为了避免纳税,民办高校会想方设法去减少办学经费的节余,这会导致民办学校缺乏发展的后劲和承担办学风险的能力,甚至有可能引发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4、财政教育经费拨付未能一视同仁
     
        一些地方政府把应该承担的高等教育责任部分地转嫁到了民办高校身上,而民办高校在承担这一任务的同时,却得不到与公办高校一样的生均经费资助。另一方面,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城市,政府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拨款越来越高,教师待遇越来越好;而民办高校由于生源和收费受到限制等原因,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师资流失严重。
       
        5、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缺乏特殊优惠
     
        我国教育发展极不平衡,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教育水平差距大,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教育经费紧缺,教育水平不高,在这些地区举办民办高等学校有重要意义。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但从现有政策规定来看,我国并没有对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作出财政和税收方面的特殊优惠安排,不利于鼓励这些地区民办教育的发展。
     
        6、税收治理不公平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事业由政府出资举办,并享受免税待遇,基本未纳入税收治理范围。受这一历史习惯影响,加上人们对公办高等教育公益性的普遍熟悉,即使在公办高等教育有应税项目或应税收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公办教育的税收治理仍然偏松。相反,民办高等教育虽然也能享受一些免税待遇,但其应税项目比公办教育要多,加之社会对其价高利大的普遍熟悉,税务机关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税收治理比对公办教育严格。这种治理上的差别待遇加剧了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二、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与税收政策建议
     
        1、关于财政政策建议
     
        设立对民办高等教育的预算投入政策。针对我国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政策状况,对国家预算治理制度应作相应的调整:①预算科目中增加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科目,每年相应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②通过理顺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妥善解决上下级政府之间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利益冲突,保护和发挥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③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
     
       对民办高校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财政贴息可以通过少量财政资金的投入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政府鼓励的领域,放大财政资金使用功效,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从公共财政的内涵与能力来看,财政贴息代表了今后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的改革方向,也是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政策手段,政府有必要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实行市场导向的收费政策,鼓励民办高校在竞争中提高效率和效益。目前各地民办高校基本上是实行“准成本收费”,收费标准为审批制。其办学成本中包括事业费和基建费折旧等项目,而且变数很多,尤其是人员性费用的弹性很大,很难对办学成本作准确估计,因而各地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差别也很大。假如完全按市场行为办学,则不需要政府规定,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定价。实际上,在教育领域,通常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学费水平,质量不同的高校之间学费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在此情况下,高质量的学校可以招收到较多、较好的学生,从而实现对办学效益的回和对办学水平的肯定。因此,对于民办高校,尤其是不接受政府资助的取得合理回的民办高校,政府可以放宽对其学费标准的控制,答应其按照高于办学成本的标准收费,并由市场来调节其学费水平高低。
     
        扩大对民办高校学生的资助,鼓励优秀学生接受民办高等教育。在高等教育阶段,为保障民办高校学生的平等权益,政府应该通过多种不同方式对民办大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目前银行在公办高校开展的有关业务都还十分有限,在民办学校则基本上没有开展。为此,政府可以通过贴息和提供担保等方式,加大对学生贷款的支持,并加强治理,制定学生贷款和还款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从而降低贷款风险;通过加大政府补贴,可以增加银行的获利,提高其积极性。此外,在有关特困生补助、车船票优惠、定向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方面,也应该建立对所有学生同等的政策。
     
        加强对民办高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支持,促进民办高校提高质量和水平。高等学校作为高深知识生产、传播、推广、保存的场所,在科学研究方面肩负重要的使命。民办高校质量的提高也不能没有学术研究,而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很少进行学术研究活动,这对它们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具有很大的影响。为此,可以通过一定的政策导向,鼓励民办高校参与全国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通过一定的财政拨款,直接支持民办高校进行教材开发、教学改革以及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使一批民办高校能在某些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鼓励多种形式的“混合制学校”,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目前我国除“纯民办”高校外,还有“转制学校”、“独立学院”、“股份制学校”等多种介于公办和民办之间的混合制高校。这些学校是我国教育的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应该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治理,使公办高校、民办高校以及“混合制学校”能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共同发展。具体而言,在今后教育发展过程中,公共资源可以与其他社会资源结合共同举办教育,有些学校,可以通过明确公共教育任务、控制学费水平、委托特定任务等方式,体现公共资源的公益性;对纯民办高校,则也应该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共财政给予直接或间接的支持。
     
        2、关于税收政策建议
     
        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目前状况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的关系不清,多数人认为民办高等教育是公办高等教育的补充,使民办高等教育长期处于配角地位,并在享受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为此,必须更新观念,高度重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采取切实措施,民办高等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与公办高等教育享受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从而为民办高等教育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发展环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调整民办高等教育税收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其税收政策也应相应地进行区分。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不为任何私人谋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其本质特征与公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常接近,因此应给予其与公办高等教育同等的税收待遇。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虽然以获取回为目的,但也具有公益性特征,应适当缩小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与公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待遇差别。具体设想是:在现有民办高等教育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从事学历教育取得的教育服务收入,在开办初期予以3至5年的免税,免税期满后,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得的教育经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捐赠税收扣除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捐赠予以全额扣除,而对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捐赠不答应扣除,鼓励社会向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捐赠。此外,地方政府不能越权随意给予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免税待遇。
     
        对受教育者予以税收优惠。长期以来,我国对教育事业税收优惠主要针对教育机构,而对受教育者的激励不多,为鼓励教育消费,非凡是在民办高等教育收费较高的情况下,要使潜在的教育消费需求变为有效的需求,应该对受教育者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应在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受教育者的优惠力度。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和家庭的教育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扣除,对学生教育贷款利息答应税收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和扣除标准,鼓励企业、家庭和个人扩大教育消费。
     
        对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给予特殊优惠。在税收方面,应该给予这些老少边穷地区更加优惠的政策。比如可以给予这些地区的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同等的税收待遇,对投资者用取得的回追加办学投资的,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鼓励社会力量在这些地区举办民办高等教育,推动其经济快速发展,使这些地区尽快改变教育水平落后的面貌,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建议免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营业税。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教育事业,非凡是教育对象以待就业人群为主体,教学内容以职业技术教育、岗位技能培训为重点的非学历教育。现阶段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必将制约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发展,不符合目前的社会需要状况。因此,建议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免征营业税,以利于其健康发展。
     
        加强教育税收治理。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我国应该对公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高等教育三种不同形式的教育机构实行分类治理,在治理中不能轻民办、重公办,搞歧视待遇。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时进行纳税申;税务机关应对各类教育机构的免税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应税收入要依法征税,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